电子招投标的围标串标行为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3-03-01 09:21

电子招投标的围标串标行为通常是指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在投标过程中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以获得中标资格。围标串标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例如:

1、围标行为

指投标人之间通过勾结,约定价格、分工、业务分布等内容,从而达到协调报价、分工合作等目的,提高中标概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相互联合竞标,不得干扰、破坏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活动。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

2、串标行为

指投标人通过虚假分包或变更,以多次参与同一项目的方式,从而增加中标概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分包或转包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合同内容,不得采取变相分包或变相转包的方式参加投标。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

3、泄密行为

指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文件或竞争对手的报价等敏感信息,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不得获取或泄露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罪是禁止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

4、贿赂行为

指投标人通过给予招标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贿赂,以换取中标资格或其他竞争优势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收受或者提供贿赂,不得在投标过程中进行不正当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行贿罪和受贿罪分别对贿赂人和受贿人进行了规范和制裁。

5、抬高价行为

指投标人通过虚高价格,降低其他竞争对手中标概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出合理的价格,不得哄抬或者压低报价。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

6、虚假资质行为

指投标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等方式,从而获得投标资格的行为。

对应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文件。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

以上行为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如果被发现,投标人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处罚,如取消投标资格、罚款、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因此,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保持诚信、公正、公平、透明,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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